什么叫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應當采取特定方式訂立的合同。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應當采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屬于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如需要鑒證、公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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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按不同的類型分類,可分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二、哪些屬于要式合同
1、書面:合同法上的書面合同:
(1)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
(4)建設工程合同
(5)技術開發合同
(6)技術轉讓合同
2、登記:
(1)抵押合同;(擔保法第41條)向土地局、林業局、工商局等登記。
(2)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法第10條,實施細則第14條)向專利局登記。
(3)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商標法第39條)向商標局核準登記。
3、批準:
(1)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外經貿部門批準。
(2)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有關部門批準。
4、公證:
三、劃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的區別在于,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法律關于形式要件是屬于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涵義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律對這種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屬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時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于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依法應登記而不登記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屬于生效要件。當然對于非要式合同而言,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形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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