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深圳公租房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申請對象收入財產限額公布
超過規定限額的將無法申請
新政的發布讓大家有了很多疑問
審核哪段時間的財產和收入呢?
哪些是可支配收入?哪些算家庭財產?
.......
8月29日,深圳市住建局和民政局
發布了關于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實施細則
并將于8月31日起施行
細則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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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收入財產限額”
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號)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劃定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收入財產限額如下: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收入限額: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4000元(含)以下。
(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財產限額:3人及以下家庭(含單身居民)財產66萬元(含)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財產87萬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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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和財產核對期限”
可支配收入的核對期限為核對對象在申請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的輪候、認租、續租等業務時,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個自然年度。
財產價值的核對期日,按照核對機構的核對期日確定。
圖源:圖蟲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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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支配收入包括哪些?”
可支配收入是指核對對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
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
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
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者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
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可支配收入的項目
前款所稱的規定期限,是指核對對象在申請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的輪候、認租、續租等業務時,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個自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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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可支配收入的項目”
(一)國家規定的優待金、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
(二)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四)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護理費;
(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六)孤兒基本生活費,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
(七)老年人高齡津貼,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收入。
圖源:圖蟲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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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如何認定?”
?家庭財產類型:
財產指核對對象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實物財產和貨幣財產,包括房屋、車輛、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
財產價值的核對期日,按照核對機構的核對期日確定。
?財產的價值按照以下規則認定:
(一)本市房屋價值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價格計算,市外房屋價值按照不動產權登記或者其他權屬登記的價格計算;
(二)車輛的價值參照有關稅法的折舊方式計算;
(三)銀行存款、理財產品、互聯網金融資產按照賬戶余額計算;
(四)股票類有價證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的總和計算,基金類有價證券按照凈值計算,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現金價值計算;
(五)其他財產價值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所列的財產認定方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圖源:圖蟲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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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和認定流程”
(一)住房主管部門經初步審核,委托核對機構對核對對象的經濟狀況開展核對和認定,并將核對對象的相關信息通過住房信息平臺推送至核對機構;
(二)核對機構按程序完成核對和認定,通過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以下簡稱核對平臺)向住房主管部門推送核對報告。核對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核對對象經濟狀況的組成和具體金額;
(三)住房主管部門結合核對機構出具的核對報告,對核對對象的住房保障資格進行審核,并公示審核結果。審核不合格的,駁回核對對象申請并書面告知原因;
(四)在公示期間,核對對象對經濟狀況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核對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住房主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后,應當及時委托核對機構進行復核。核對機構自接受復核委托之日起,在3個月內完成復核工作,通過核對平臺將復核報告推送至住房主管部門。復核報告為核對對象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的最終結果。
注意:民政部門認定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難家庭,住房主管部門不再委托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開展核對和認定。
關于公租房財產收入的相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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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編輯| 劉雯
校對| 張姍
審核| 李世釗
統籌制作|?深圳市龍華區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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