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2日上午10點左右,張某駕駛黑車帶著乘客到黃村鎮某路口處,遇到在執法檢查的城管大隊隊員。城管隊員按照程序將張某的車輛攔住,要求張某下車接受檢查。一名隊員站在車前部,一名在車輛一側要求張某下車,另一名坐在車輛的后座。
張某見狀,為逃避處罰,突然啟動車輛,將站在車前方的城管隊員撞倒在引擎蓋上,并左右擺動企圖擺脫兩側拖住車的城管隊員。后座的城管隊員在多次要求張某停車未果后,緊急拉手剎、搶鑰匙才將張某駕駛的車輛逼停,被撞倒在引擎蓋上的城管隊員已被拖行了600多米。
現場情況緊急,在城管隊員的合力下,張某被趕來的民警抓獲。張某辯稱當時是城管隊員自己爬上車,但執法錄像清晰地記錄了張某將城管隊員撞倒并逃跑的過程。后經法醫鑒定,被撞倒的城管隊員身體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檢方認為,張某在面對檢查時,拒不配合,還故意啟動車輛撞倒執法人員,試圖通過暴力抗法的方式逃跑,構成妨害公務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