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情侶在戀愛期間相互給付財物很普遍,熱戀中的雙方并不會過于計較金錢的得失,但一旦感情生變,財產糾紛就會隨之爆發。情侶間的資金往來通常不會留下借條、欠條等書面憑證,那么,僅靠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能否認定為借款呢?近日,寶坻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典型案例。
張先生與王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為男女朋友關系,并開始共同居住生活,后雙方因發生矛盾而終止戀愛關系,王女士搬離張先生的住所。戀愛同居期間,張先生與王女士之間存在數筆微信轉賬和收發紅包記錄,亦有分分合合的微信聊天與拉黑刪除記錄。其中有兩次,張先生通過微信向王女士分別轉賬20000元、12000元。張先生主張,上述兩筆轉賬均系王女士向其借款,故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歸還32000元借款。王女士表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這些錢只是戀愛同居期間的日常生活開銷,且早已支出完畢。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訴爭款項的性質是否為借款。根據法律規定,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經查,案涉款項的轉賬均發生在雙方戀愛關系存續期間,且張先生與王女士之間并無書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條。張先生不能提交相關債權憑證,亦不能證明曾向王女士主張償還借款。考慮到雙方存在戀愛關系并長期同居的特殊情況,僅憑微信聊天和轉賬記錄,不足以認定案涉款項為借款。
法官提醒,戀愛雖甜蜜,轉賬需謹慎。情侶關系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人身關系,雙方在戀愛期間互相轉賬或收發紅包,雖然微信或支付寶等平臺能夠保留相關數據和憑證,但是金錢往來的法律性質以及是否應當返還等問題在審判實踐中仍然難以確定。鑒于此,情侶在戀愛期間既要談感情,也要縷清財務關系,保持必要的冷靜。(今晚報記者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