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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30 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實施意見。
其中包括,明確經紀服務內容。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合理確定經紀服務收費。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合理降低住房買賣和租賃經紀服務費用。鼓勵按照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原則實行分檔定價。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用。房地產互聯網平臺不得強制要求加入平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實行統一的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干預房地產經紀機構自主決定收費標準。
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通過經營門店、網站、客戶端等線上或線下的渠道,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
對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通過限制網簽資格、注銷備案、公開曝光、記入信用檔案等手段進行懲處,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稅收、金融等部門,積極發揮多部門聯合懲戒作用。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瀟湘晨報記者陳詩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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