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醫生忘了嗎?”浙江,麗水。一名女子去醫院做核磁共振檢查。當時,這名女子的頭被固定住了,她不敢動。直到將近三個小時后,她的腳麻木了,她才從機器上下來,發現核磁共振室的門從里面鎖上了。無奈之下,這位女士不得不給丈夫打電話,丈夫去找醫生,她才得以脫身。
【資料圖】
因為肩膀和脖子的疼痛,袁小姐幾乎要發狂,她急匆匆地趕到醫院,準備做一個核磁共振。
下午四點,袁小姐渾身顫抖地跑進了診療室,醫生們把袁小姐的腦袋綁了起來,讓她不要動彈,然后就把袁小姐推進了一個又窄又暗的艙內,接受檢查!
這個醫生,不但要負責核磁,還要負責給別的患者拍X光片,于是,他把袁小姐扔進了核磁共振倉后,醫師就去拍X光片按理說,拍片結束之后,醫生會返回診室,對袁小姐進行詳細的檢查,但在這個節骨眼上,又出現了一次意外。
當他看到片子的時候,整個人都懵逼了,連忙去讓主任醫師看,可是卻把袁小姐給忘了!與此相反,袁小姐感到時間非常的漫長,如同煉獄般煎熬,她在狹窄昏暗的艙室中,歇斯底里地呼喚著醫生的名字!
那個醫生,正在主任辦公室里興致勃勃地看著影像片,哪能聽到袁小姐的求救聲?袁小姐全身發麻,雙腿拼命地踢著墻壁,想要叫來醫生,卻無濟于事!
三個小時之后,袁小姐終于意識到自己已經被醫生忘記了,嚇得魂飛魄散,趕緊跑出了核磁艙。
袁小姐見診室里空無一人,便想出去找醫生,卻發現房門緊鎖,無可奈何,袁小姐只能絕望地撥打了老公的電話,老公怒不可遏地趕到了醫院,并下令讓醫生馬上打開房門。
該醫院的員工表示,該名醫生已經被開除,并已經向袁小姐道歉。這是醫院歷史上僅有的失誤,在國內也是為數不多。
而地方衛生部門也做出了反應,要求醫院給予嚴厲的醫生懲罰。
一、這次事故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醫 療事故嗎?
根據《醫 療事故處理辦法》的定義,醫 療事故指醫 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 療活動中因過錯而給患者造成損害或可能的損害。本次事件具有以下特征:
本次事件發生在醫院的核磁共振檢查中,由醫生進行操作。
醫生過度專注于讀片,疏忽了正在檢查中的患者袁女士,使其在狹小艙內被困3個小時,造成其驚恐和身體不適。
綜上,本次事件的發生具有醫 療事故的主要特征,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醫 療事故。
醫生的過錯行為直接造成了患者的損害,應承擔相應的醫 療責任。
醫院作為醫生的雇主,也應承擔連帶責任。患者也有權依法追究醫生和醫院的民事責任。
二、該醫生是否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的罪名?
根據《刑法》二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過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拘役或者控制。
要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的過失行為。
本案中,醫生過度專注于讀片,疏忽了正在核磁共振檢查中的患者袁女士,屬于過失行為。
2、過失行為直接致人受傷。
袁女士被困在核磁共振艙內3個小時,造成身心創傷
3、過失行為人對損害后果有過失狀況。
醫生作為主診醫生,理應時刻關注患者的狀況。但其疏忽大意,完全忘記正在檢查的患者,這屬于過失狀態。
4、不存在重大過錯。
醫生的行為尚不構成重大過失,主要屬于工作疏忽,并無蓄意或明顯過失。
綜上,本案中醫生的行為具備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構成要件,其過失行為直接致患者袁女士重傷,同時其對損害后果存在過失狀況。
但是,鑒于醫生的過錯并不嚴重,屬于工作疏忽,情節較輕,應對其處以拘役或者控制等較輕的刑罰。
三、袁女士可以向醫院主張哪些權利?
1、賠償權。
根據《民法典》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侵權行為導致損害的,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袁女士可以依法向醫院主張賠償因醫 療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醫 療費用、營業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2、索賠權。
根據《刑法》二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袁女士認為醫院及醫生的過錯行為構成人身損害的刑事犯罪,可以報案并向醫院提出相應的索賠。
3、要求懲罰權。
根據《醫 療機構管理條例》二十七條規定,醫 療機構發生重大醫 療安 全事件的,應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和處罰。
袁女士可以向醫院及相關衛生健康部門提出對醫生進行嚴肅處理和追究責任的要求。
4、要求公開道歉權。
根據《醫 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 療機構應如實報告和公開醫 療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袁女士可以要求醫院公開道歉,消 除影響,平息民憤。
5、要求賠禮道歉的權利。
袁女士可以要求醫生及相關醫護人員賠禮道歉,以慰藉其感情。根據民法典規定,加害人在賠償損害的同時,還應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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