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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崗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2023-07-01 01:00:53 來源:互聯網


(資料圖)

1、你從2008.1.1起到2008.11.30滿半年不滿一年,是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3、而2008.1.1之前包括舊勞動法在內,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因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1.1起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因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2008.1.1前的工齡的經濟補償金。

5、但是如果是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因單位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裁員),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1.1前的工齡也要計算進去。

6、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7、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8、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9、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