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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撤銷資格情形法條
監護人撤銷資格情形法條是:《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監護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1.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3.依據法律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二、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程序步驟有哪些
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程序步驟有:
1.申請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2.申請材料,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找法網提醒您,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3.撤銷監護權案件管轄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監護人資格恢復是怎么規定的
監護人資格恢復的規定是: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