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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債券注冊制改革指導意見》,提出了4個方面12條措施:一是優化債券審核注冊機制。強化以償債能力為重點的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分工明確、高效銜接的審核注冊流程,完善全鏈條監管制度安排,加強質量控制和廉政風險防范。
二是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明確發行人應當嚴格履行本息償付義務,加強募集資金管理。提高優質企業融資便利性,積極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項目建設。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
三是強化債券存續期管理。完善債券日常監管體系,健全市場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債券違約風險化解機制。
四是依法打擊債券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