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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代,如何守護我們的肖像權

2023-06-22 05:33:47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隨著自媒體和AI換臉等技術的快速發展,公眾對肖像權是否被侵害以及如何保護等問題愈加關注。為此,記者采訪了法學專家和檢察官——


(資料圖片)

信息時代,如何守護我們的肖像權

專家認為:民法典為肖像權提供了更有力法律保護

觀點提要

◆肖像的核心特征是可識別性

◆是否侵權的關鍵在于本人同意與否

◆私自轉發他人朋友圈的個人照片,可能構成侵權

◆出于商業目的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可能構成侵害肖像權

◆使用他人照片超過取證、威懾的必要限度時,可能構成侵害肖像權

近年來,隨著街拍、自媒體的爆火,以及AI換臉、PS等圖像處理技術的快速發展,侵害肖像權的案例愈加頻發,也對公眾如何認識肖像權、如何合理使用肖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民法典規定,只要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即使沒有營利目的和主觀惡意,同樣構成侵害肖像權。具體哪些場景會侵害肖像權?肖像權被侵害時該如何維權?針對以上問題,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及檢察官。

小心!這些場景都可能侵害肖像權

2021年5月的一個下午,董某駕車行駛在小區內部道路上,其間差點撞到突然躥出的女童。由于女兒險些被撞,女童家長繆某帶著怒氣,將遠處坐在車內的董某連同車輛一起拍照并發至社區微信群,董某由此遭到群內成員議論指責。后董某將繆某訴至法院,法院認定繆某侵害董某肖像權,判決其在微信群內向董某賠禮道歉。案件判決引發公眾質疑,繆某是在較遠的距離拍攝,照片也不是太清晰,為何還會被認定為侵害肖像權?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特指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的載體上所反映的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崔吉子表示,肖像的核心特征是可識別性,即通過該肖像可以識別到特定的肖像權人。因此,不僅完整的面部形象可構成肖像,體態、背影、漫畫形象甚至是身體的局部,只要具有可識別性,足以聯系到特定的肖像權人,都可以歸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肖像范疇。

不僅微信群轉發他人照片可能構成侵權,轉發他人朋友圈的個人照片也可能構成侵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石佳友表示,轉發網絡已經公開的個人肖像照片,一般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發布在朋友圈的個人照片或尚未公開的照片發布至網絡,則可能侵害肖像權,如果照片內容涉及私密信息,還可能侵害隱私權。

那么,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偽造他人肖像,能否避免追責呢?近日,AI換臉軟件涉對多位網紅侵權案件陸續判決。法院審理認定,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原告同意,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將原告視頻中的形象“換臉”后上架供其注冊用戶換臉使用,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民法典豐富了侵害肖像權的表現形式,除了未經同意使用外,還增加了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肖像等侵權形式,有力地保護了肖像權人的權益。特別是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肖像的規定,這一舉措在人工智能與大數據‘換臉技術’日新月異的當下,具有重大意義。”崔吉子認為。

此外,用肖像制作表情包斗圖也可能會侵害他人肖像權。在2020年的一起案件中,甲公司委托胡某編發一篇介紹該公司產品的軟文。胡某編好后,將文章發布在自己的社交平臺上,并配用了某明星的表情包。隨后,該明星以侵害肖像權為由,將胡某及甲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定,胡某及甲公司使用原告表情包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石佳友表示,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其人格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必然要承載公眾的一些合理關注,如在一些公共事件中,原則上可以不經其許可合理使用其肖像,“但如果對其肖像進行商業利用,或者打著免費下載的招牌實為獲取流量,則構成侵害肖像權。”

民法典劃定了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邊界

記者注意到,民法典規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權,但也在第1020條規定了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即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那么,非商業化街拍是否侵害肖像權?石佳友認為,街區作為公共場所,一般不會涉及隱私,是否侵害肖像權需要結合具體情景考慮;如果為了展示風土人情或拍照留念,誤將他人拍到,沒有有意對特定第三人進行拍攝,且事后只在有限的私人范圍內發布,一般不構成侵權,但如果將該照片發布在其他平臺對照片中的人造成影響,明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圍,則可能會構成侵害肖像權。

崔吉子則認為“非商業化街拍可歸屬‘合理使用’的第四項”。她表示,為了展現街道風貌或景點風光等公共場景,有時難免會拍攝到周邊行人的肖像,如果為了肖像權保護要求拍攝者征求所有行人同意,實乃強人所難。至于如何判斷“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可以從肖像權人在作品中的占幅、出現時長、作品主題等因素綜合判斷。

另外,崔吉子提到,上述五種情形規定的屬于侵害肖像權的特殊免責事由,并不排斥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不可抗力等法定一般免責事由的適用。“比如,生活中人們常常在自身權益被侵害時,用手機拍攝侵權人,這不僅有取證的作用,還往往能震懾侵權人。但如果超過了取證、威懾的必要限度,比如將該視頻上傳社交網絡平臺曝光,導致視頻被廣泛傳播、肖像權人遭受網絡暴力等嚴重后果,則仍然會構成侵害肖像權。”崔吉子說。

肖像權被侵害時該如何維權

新媒體時代,信息傳播速度空前,一張圖片、一個視頻可以迅速火遍全網,這為維護肖像權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和難度。那么,一旦發生侵權行為,權利人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肖像權屬于人格權。侵害他人肖像權,當事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此外,民法典第997條還規定了人格權行為禁令制度,即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檢察院檢察官趙明輝告訴記者。

“找到侵權的源頭是關鍵。”石佳友表示,找到侵權人后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采取一定的維權措施。其間,如果權利人認為相關圖片或視頻作品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可以與相關平臺聯系,要求平臺及時刪除下架。如果平臺未采取相關措施,那么按照相關規定,平臺也將承擔相應責任。

那么,依照侵害肖像權的不同情形,被侵害人該如何維權?崔吉子舉例說,在未經同意拍攝、傳播肖像情形下,被侵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刪除設備中的影片,撤回、下架平臺上發布的信息;在不當限制他人行使肖像權的案件中(如丈夫禁止妻子拍攝、傳播她自己的肖像),被侵害人可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在丑化、污損他人肖像情形下,被侵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恢復原狀。“如果侵害肖像權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當事人還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崔吉子補充道。

對于容易觸碰肖像權保護“紅線”的行為,該如何規避風險呢?石佳友建議,拍攝者要規范拍攝行為,不要隨意拍攝他人肖像;平臺具有相應的監管義務,要加強對侵權行為的識別,接到權利人投訴后,要第一時間采取相應措施;公眾在公共平臺轉發他人照片時,要提前征得本人同意,如果照片內容涉及私密信息,還同時可能侵害隱私權,建議不散發傳播,如果已上傳則需立刻刪除所公開的內容以免造成進一步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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