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外賣騎手能夠完全自主決定工作時間及工作量,因此,雙方之間人格從屬性較標準勞動關系有所弱化,但平臺公司并未將其納入平臺配送業務組織體系進行管理,未按照傳統勞動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擔組織成員義務,雙方不屬于勞動關系。
【基本案情】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徐某于2019年7月5日從某科技公司餐飲外賣平臺眾包騎手入口注冊成為網約配送員,并在線訂立了《網約配送協議》,協議載明:徐某同意按照平臺發送的配送信息自主選擇接受服務訂單,接單后及時完成配送,服務費按照平臺統一標準按單結算。從事餐飲外賣配送業務期間,公司未對徐某上線接單時間提出要求,徐某每周實際上線接單天數為3至6天不等,每天上線接單時長為2至5小時不等。平臺按照算法規則向一定區域內不特定的多名配送員發送訂單信息,徐某通過搶單獲得配送機會,平臺向其按單結算服務費。出現配送超時、客戶差評等情形時,平臺核實情況后按照統一標準扣減服務費。2020年1月4日,徐某向平臺客服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要求,被平臺客服拒絕,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請求】
請求確認徐某與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裁判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徐某的仲裁請求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是,徐某與某科技公司之間是否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根據《關于發布智能制造工程技術人員等職業信息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7號)相關規定,網約配送員是指通過移動互聯網平臺等,從事接收、驗視客戶訂單,根據訂單需求,按照平臺智能規劃路線,在一定時間內將訂單物品遞送至指定地點的服務人員。《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根據平臺不同用工形式,在勞動關系情形外,還明確了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及相應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本案中,徐某在某科技公司餐飲外賣平臺上注冊成為網約配送員,其與某科技公司均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認定徐某與某科技公司之間是否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需要查明某科技公司是否對徐某進行了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從用工事實看,徐某須遵守某科技公司制定的餐飲外賣平臺配送服務規則,其訂單完成時間、客戶評價等均作為平臺結算服務費的依據,但平臺對其上線接單時間、接單量均無要求,徐某能夠完全自主決定工作時間及工作量,因此,雙方之間人格從屬性較標準勞動關系有所弱化。某科技公司掌握徐某從事網約配送業務所必需的數據信息,制定餐飲外賣平臺配送服務費結算標準和辦法,徐某通過平臺獲得收入,雙方之間具有一定的經濟從屬性。雖然徐某依托平臺從事餐飲外賣配送業務,但某科技公司并未將其納入平臺配送業務組織體系進行管理,未按照傳統勞動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擔組織成員義務,因此,雙方之間的組織從屬性較弱。綜上,雖然某科技公司通過平臺對徐某進行一定的勞動管理,但其程度不足以認定勞動關系。因此,對徐某提出的確認勞動關系等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聯合印發第三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案例2.如何認定網約配送員與平臺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案例提示】
提示平臺企業如向非特定配送員發送訂單信息,不對配送員的上線接單時間和接單量作任何要求,僅通過統一的配送服務規則和服務費結算標準進行控制和管理,則平臺企業與配送員之間不宜認定為勞動關系。
提示外賣配送員如與相關公司符合嚴格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依附關系,建議保留相應證據,如將來發生相應爭議時,可以請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發生了相應的工作傷害,也可以以此為由申請工傷認定。
聲明: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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