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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其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務及工作單位,申請人的要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