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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是第36個國際禁毒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懲治毒品犯罪新聞發布會,并發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涉及已被列入國家管控精神藥品的氯胺酮,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氯胺酮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歐某1和歐某2多次在吳川地區販賣毒品,并指使被告人陳某正送毒品給吸毒人員。2020年1月,被告人歐某1與販毒人員“孟慶”約定,歐某1向“孟慶”購買17公斤氯胺酮,“孟慶”以物流發貨形式將氯胺酮發至廣東省吳川市。自2020年8月份起,歐某1多次親自或者指使歐某2,歐某2又親自或指使陳某正等人陸續將250萬元存進“孟慶”指定的銀行賬戶。同年9月15日,“孟慶”將3包氯胺酮藏在軸承里面通過安能物流公司發貨給歐某1。同年9月20日,歐某1在廣東省中山市遙控指使歐某2到廣東省吳川市接收藏有毒品的郵件。當日17時許,歐某2駕駛從陳某正處借來的三輪摩托車到上述地址取件,陳某正在附近等候。公安人員在歐某2取件后對其實行抓捕,陳某正發現公安人員抓獲歐某2后,準備離開現場時亦被抓獲。公安人員隨即在廣東省中山市將遙控指揮的歐某1抓獲歸案。經鑒定,查獲的毒品3包分別凈重13017.4克、3628.9克、259克,均檢出氯胺酮成分,含量分別為51.2%、51.7%、51.9%。
廣州中院審理后,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歐某1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歐某2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正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歐某1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核準被告人歐某1的死緩判決。
典型意義
氯胺酮是已被列入國家管控的精神藥品,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氯胺酮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是一起跨地區大宗販賣氯胺酮犯罪案件,查獲的氯胺酮16905.3克,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大。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具體情節,依法對被告人歐某1判處死緩,對被告人歐某2判處無期徒刑,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從嚴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謝君源、毛榕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