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開設賭場罪一般以賭資數額、參賭人數和組織賭博次數等,作為量刑情節的輕重。因為主犯開設賭場的賭資數額、參賭人數和組織賭博次數等不清,不好判斷主犯的刑期,從犯也很難判斷具體的刑期。但賭場中的所謂“工作人員”,一般系從犯,大致可以判斷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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