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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靈魂在于歷史文化名城。
日前,《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將于5月1日起施行。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這是杭州首次以“城”為單位,為歷史文化保護立法。
那個條例具體是什么?保什么,誰來保,怎么保,橙柿互動記者采訪了杭州市文物遺產與歷史建筑保護中心,來聽聽名城保護部部長樓舒的解讀。
“傳承和保護好城市歷史文化遺產,處理好城市改造開發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關系,是杭州必須回答好的時代課題。”樓舒說。
杭州是中國七大古都之一,有八千年文明史、五千年建城史,歷史文化底蘊深厚、文化遺產豐富。1982年,杭州被確定為第一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
杭州市文物資源總量大,是浙江文物大市,擁有西湖文化景觀、中國大運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遺址三大世界遺產。
目前,全市共有1230處文物保護單位(文保點)。
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48處、省級保單位93處、市縣級文保單位576處、文保點489處(數據截至2022年底)、1671處歷史建筑、有8處歷史文化名鎮、20處歷史文化名村、15條省級歷史文化街區……
現有的相關條例法規
歷史文化遺產承載燦爛文明,更是一座城市的根與魂。多年來,杭州在保護文化遺存、延續城市文脈、弘揚歷史文化方面不斷探索,針對不同保護對象開展了眾多保護實踐和建章立制。
1999年出臺《杭州市文物保護管理若干規定》(2004年修正)
2003年《杭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獲得批復
2004年出臺《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辦法》
2011年出臺《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條例》
2013年出臺《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條例》
2014年出臺《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
2017年出臺《杭州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于2023年4月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保什么
《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杭州實際,規定名城的保護對象除了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還有世界遺產和各歷史時期都城、州府、縣治所在的歷史城區以及保護對象涉及的文物、風景名勝、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在保護層級上,增加了市級層面“歷史風貌區”和“傳統風貌建筑”,為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提供預備名錄,有力保證了杭州市域有價值的風貌片區和傳統建筑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誰來保
名城保護對象多樣,涉及的職能部門眾多,在組織機構上,《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名城保護與監督管理責任;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成立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研究名城保護的重大事項,負責協調和監督有關制度、措施的執行;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名城保護工作。同時指出名城保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提供技術服務、捐贈、資助、投資等方式,依法參與名城保護工作。
怎么保
遵循原則 應保盡保。《條例》結合杭州文化特色,創新提出保護規劃應遵循“三面云山一面城”等杭州特有整體景觀格局;保護南宋臨安城、杭州府城等各歷史時期都城、州府、縣治所在的歷史城區的整體格局;加強“宋韻文化”等特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傳承;規劃建設超高層建筑應先行評估其對世界遺產、歷史城區等保護對象的景觀風貌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時,要保護好歷史建筑價值要素,周邊環境要與歷史建筑的風貌協調統一等。
數字賦能 加強宣傳。《條例》指出在名城保護工作中以數字化改革提升工作效能,積極運用數字化等新技術、新方法,打通數據壁壘、實現數據共享,保證名城保護工作順利推進。并強調特色文化資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展示和傳播,推進歷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發展,發揮歷史文化遺產的社會教育作用,營造“名城保護 人人有責”的良好社會氛圍。
嚴格執法 落實到位。針對保護規劃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條例》明確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以及歷史風貌區實施成片修繕、改善或者整治工程前,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實施主體和具體措施,推動保護規劃落實。
為加強監督和執法落地,創新提出“與名城保護有關的獎勵或者懲戒信息,應當按照信用管理的規定,納入單位或者個人的社會信用檔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專項評估,引入約談和整改機制,加大對履職不力的公職人員、破壞各類歷史文化資源行為的執法力度。
如何用
《條例》鼓勵各類歷史文化資源的活化利用,以用促保,活態傳承。如允許引入市場機制,對國有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進行合理利用,由此產生的經濟效益可以補充保護資金,使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得到更好的保護;允許農村宅基地上的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所有有權人,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或者同意依法另外安排宅基地建房;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依法采取投資入股、租賃經營等方式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進行盤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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