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待可能性原理就是研究行為人是否有責的理論。
(相關資料圖)
2、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夠期待行為人在行為時實施合法行為,若行為人違反此期待而實施了違法行為,即產生責任;如果無期待可能性,即行為人在行為時只能實施嚴重違法行為而無其他選擇,不能期待其實施合法行為,此為阻卻責任事由,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3、比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也是從精神病人的特定情況出發,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不能期待他做出適法行為,也就是無期待可能性(缺乏期待可能性)。
4、還比如: “癖馬案”主要案情:被告人是位馬車夫,從1895年起受雇于經營馬車出租業的雇主。
5、在受雇期間,被告人駕馭雙轡馬車,而其中一匹馬為繞韁之馬,經常用尾巴繞住韁繩并用力壓低,妨害被告人駕馭,被告人與雇主對該馬的缺點都清楚,被告人曾提出更換此馬,但雇主不同意。
6、1896年7月19日,該馬在某街頭突然用尾巴繞住韁繩并用力往下壓,被告人雖然想拉韁繩制御該馬,但不奏效,馬向前飛跑,導致一行人受傷。
7、檢察官根據上述事實以過失傷害罪對被告人提起公訴,但原審法院宣告被告無罪。
8、檢察官以原審判決不當為由,向德意志帝國法院提起抗訴,但帝國法院審理后駁回了抗訴。
9、其理由是:本案馬車夫雖然認識到該馬有以尾繞韁的癖性并可能導致傷人的后果,但當他要求更換一匹馬時,雇主不但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脅。
10、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期待被告人以失業為代價,違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絕駕馭該馬車。
11、因此,被告人不負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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