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通知,公布調整后的安徽省最低工資標準,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共有四檔,分別為:2060元、1930元、1870元、1780元。
2月6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新標準的最大不同是,“口徑”發生變化,與其他省一致,由原來的不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變為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資料圖)
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共有四檔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共有四檔,分別為:2060元、1930元、1870元、1780元。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共有四檔,分別為:21元、20元、19元、18元。該標準從2023年3月1日起執行。其中,合肥市區和銅陵市區執行第一檔工資標準。
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新標準的最大不同是,“口徑”發生變化,與其他省一致,由原來的不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變為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這次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綜合考慮了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就業狀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還考慮了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勞動者之間的差異等因素。
伙食交通補貼等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本次調整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
其中,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有: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伙食、交通、通訊、培訓、住房補貼;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獎勵;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最低工資如遇爭議可這樣處理
省人社廳表示,如遇到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勞動者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超過限期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下列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超過限期10日以內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50%;超過限期10日以上不滿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70%;超過限期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100%。用人單位拒不依照前款規定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付賠償金的,由作出責令支付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每拒付1名職工罰款2000元的標準給予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陸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