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刑事案件的執行機關,其實主要也就是對法官做出的生效的判決,進行實際執行的機關。實踐中,常見的執行機關是監獄部門,那么除此之外還有別的執行機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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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有哪些機關負責
律師解答:
第一,監獄。《監獄法》第二條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第二,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指導的社區矯正機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三,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四,公安機關的派出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各級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第二百六十一條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
律師補充:
刑罰由主刑和附加刑構成。
1、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種:
(1)死刑是剝奪罪犯的生命的刑罰,又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
(2)無期徒刑是犯罪分子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滿足減刑條件下罪犯將終身被監禁的刑罰。
(3)有期徒刑是犯罪分子將被關押在監獄一定的時間。
(4)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
(5)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而限制其行動自由的一種刑罰,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2、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
(1)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
(2)剝奪政治權利是依法剝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內享有法律規定的政治權利的一種刑罰。
(3)沒收財產是指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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