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河北霸州。一女子稱其同事在其水杯內投毒,經醫院診斷發現胃、肝部出現病變。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據了解,女子在當地一家服裝廠上班,因有員工發現喝的水味道不對,便調取了廠里的監控。發現有一名員工在其他工人的水杯內放了不明物品,其中也包括女子的水杯。
據女子的丈夫張先生稱,在查看監控之前,妻子就曾出現過幾次腹部疼痛。事發當天,妻子喝完水后又出現了腹痛。
張先生還透露,妻子曾與投毒者因工作競爭發生過不愉快,可能因此懷恨在心。
6月3日上午,張先生向當地派出所報警,將投下不明物的水樣交給了派出所。當天,張先生帶著妻子去醫院檢查身體,診斷發現胃、肝部出現病變。
6月3日下午,派出所告知張先生:涉事員工不承認投毒,他只是拿水杯聞了個味。由于張先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對方投毒,所以派出所不能立案。
張先生當場回復:“沒有證據去驗水不就行了?我讓派出所出個手續或派人跟我(驗水),他們說出不了手續也就派不了人,要驗水就自己去?!?/p>
張先生沒有辦法,只能自己將水樣取回送檢。檢測報告顯示:不明液體中檢測到亞硝酸鹽。但是,派出所表示檢驗報告不合格。
這事拖了大半個月后,在6月20日下午,民警從張先生處拿到水樣,重新送檢。
張先生擔心過去太長時間了,亞硝酸鹽會揮發,濃度可能變低了。
1、對此,有網友表示,小劑量、慢性中毒,短時間內不會有任何問題,等體內積累到一定程度就會發作,發現了也救不回來,太狠毒了。
有網友認為,派出所的回復感覺太敷衍,有監控和水樣為什么不能立案,還不能派人調查,要出人命了才能立案嗎?
還有網友表示,投毒可是重罪,等同于故意殺人,必須要調查清楚,嚴懲罪犯!
2、派出所的做法是否正確?
在一些警方通報中,我們經常能看到“立案偵查”的專業詞語。所謂的“立案偵查”程序,應當先立案,再調查取證。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如果報案人提供的證據不足,或者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可不予立案。如果嫌疑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才會立案。
由此看來,張先生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所以派出所不能立案,進而不能派人偵查,這樣的做法似乎沒有什么問題。
但是,《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也就是說,當地派出所應當對張先生提供監控錄像、水樣進行迅速審查,而不是簡單地詢問當事人后,認為證據不足,就放置不管。投毒畢竟不是小事,而是嚴重的刑事犯罪。
私以為當地派出所對此事不夠重視,對于報案人提供的材料審查不夠及時。
3、如果該員工真的存在投毒行為,他會面臨什么樣的處罰?
該員工在多名員工的水杯中做手腳,可能會危害多人的生命安全,有些網友認為應該當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
其實不然,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而本案中,該員工投毒對象固定,侵犯的是特定的多個人,所以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該員工在工廠的飲水機或者鍋爐里投毒,則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該員工的行為應當判定為涉嫌故意殺人,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即使未造成他人死亡,也屬于犯罪既遂。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目前,還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該員工存在犯罪行為,我們也不要妄自猜測。
同時,當地派出所也應當迅速處理此事,通報案件進程和結果,給群眾一個滿意的答復。
對此,你有什么看法?
我是老魚,看實時案例,學法律知識,做懂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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