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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6個月未執結的癥結

2023-08-25 05:01:31 來源:個人圖書館-隱遁B


【資料圖】

財產處置不及時。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未在30日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評估期過長;未在參考價確定10日內啟動財產變價程序;拍賣變賣時間過長;案款發放不及時。這個環節本來就存在扣除執行期限的各種正當事由,很多程序的推進要依賴第三方,法院對評估、拍賣機構的監督不到位,加加上各方均持有只要已經查控,財產一般不會發生減損等變化只是快慢等認認識,故此環節系超期的重災區。

執行人員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通常常一個案子一放就是很長時間。除了案件多、人員調動等客觀因素外,與執行人員的能力態度有關。實踐中存在執行法官要求申請人寫暫緩執行申請、和解申請等達到暫不執行的目的。

終結案件或終結本次執行不規范。參見上篇終結和終本比,更易損申請執行人權益。單方執行和解筆錄或申請,執行異議復議、原案申請再審、年底結案率等都成為不當終結執行的理由。當事人遇到這類案件要及時申請恢復執行。

當事人如遇到上述情況,要及時與執行人員溝通,督促推進規范執行,如果情況嚴重的,要及時向法院管理部門反映執行人員執行不力、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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