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破壞罪的起訴標準是什么
破壞選舉罪立案標準如下: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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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破壞選舉罪構成要件
找法網提醒您,破壞選舉罪的構成要件有: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選舉權利和國家的選舉制度。
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采用各種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犯破壞選舉罪可以緩刑嗎
犯了破壞選舉罪是可以緩刑的。因為緩刑是針對那些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只要能夠在考驗期內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可以不再執行。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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