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是由用人單位發放的。
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高溫補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資料圖)
高溫津貼發放條件是: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采取的防護措施有: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
5、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企業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依法維權:
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補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補貼而減發給職工的工資。
2、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3、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省政府授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研究確定或調整。
【法律依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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