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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是什么?

2023-07-02 02:00:39 來源:法問網

一、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是什么?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基于法律規定的正當事由無需征得著作權人同意、無償使用著作權作品。因為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的限制,所以合理使用的范圍也有了法律規定的以下內容: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

此種情況是指純粹為了個人所用,并沒有對外公開展出的目的。例如,為了更好地研究某個歷史課題,而采用了一些考古學家的筆記內容。但是如果為了讓別人欣賞自己喜歡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經營的咖啡館展出,則是不允許的。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

例如。為了點評一個大衛的雕塑作品,采用了當代詩人對力量與美的詩句。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書刊、電視節目中難以避免地使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

為了追求新聞報道的真實性,還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須刊載真實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經發表的作品內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

4、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或者公眾集會發表的講話

5、為了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教學和科研人員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發表的作品

這種情況是指純粹是為了教學和研究的需要,例如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創作過程,而在課堂上展出其作品集來學習。

6、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7、為了陳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圖書館、美術館等復制本館的收藏作品

8、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這種免費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既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類似“義演”。

9、臨摹、繪畫、拍攝在室外公共場所擺設的藝術作品

10、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數民族文字出版

二、使用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于眾的作品。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我國的法律法規會在各個方面都規范著公民的行為,當公民書寫了相關的著作后,任何的公民和企業都不可以隨意的使用和更改,如果出現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后,當事人也是可以依法來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也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相應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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