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費者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反映:自己花千元購買在上海梅賽德斯奔馳文化中心舉行的梁靜茹上海演唱會門票,到場后發現,演唱會全程視線被舞臺“柱子”遮擋。主辦方在沒有任何提醒的情況下,按同等價格售賣被柱子遮擋的視線不良區,導致從內場到看臺有很大一部分觀眾整晚就只能看著柱子“聽歌”。
(資料圖片)
目前一個月已過,當地消保委已經介入,主辦方(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藝有限公司)只有登記觀眾信息而沒有進一步做退票處理。
記者注意到,在梁靜茹演唱會購票頁面上,沒有關于舞臺視線不良區的任何提示,而在近期其他場館即將舉行的熱門演唱會購票頁面上,大多清楚標注了視線不良區并做了相應打折處理。
內場票也只能看柱子,“視線遮擋”影響演唱會觀感,能成為退票理由嗎?
內場也只看到門柱退款遙遙無期
江紀偉是梁靜茹多年的忠實粉絲,5月20日,他和夫人一起從浙江臺州趕到上海看演唱會(2023“當我們談論愛情”梁靜茹世界巡回演唱會-上海站)。
他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我們購買了2張1299元門票,位于219區13排16 、17位,5月20日演唱會當天,被舞臺立柱遮擋視線,全程幾乎看不到歌手本人,現場觀影途中多次跟安保及工作人員反映未果。”
江紀偉表示,他當晚回到酒店就在小紅書吐槽,引起了很多演唱會觀眾的共鳴,“現場有許多觀眾也在吐槽,我們拉了小群,第二天早上從7個人的小群維權組發展到現在的700多人,群里有人買的是1599元一張最貴的內場票,視線也同樣被立柱遮擋。”
上海歌迷薇笑對《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說:“為了能買到票,我和老公分別在第一天開票時用不同APP搶票,他沒搶到,我搶到了2層看臺的票,本來覺得高高興興看演唱會,沒想到光看到了立柱,退票還要維權。”
“今年演唱會市場紅火,特別是受歡迎的歌手,票都很難搶。歌迷們好不容易搶到心儀的票,卻是‘柱子’票,或者和舞臺幾乎零角度的視野。我們該如何正當保護好自己的利益?怎樣做才能不被認為 ‘過度維權’?期望后續會有一些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業規定更好地監管和約束演藝市場。”薇笑說。
據了解,梁靜茹2023“當我們談論愛情”巡回演唱會的全程主辦方是永稻星(北京)文化娛樂有限公司,在上海的落地主辦方則是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魔方演藝”),票務平臺涉及大麥網、票星球、貓眼。
江紀偉告訴記者,此前他們曾向北京12315投訴,投訴對象是“永稻星(北京)文化娛樂有限公司”,得到的反饋是“按照事情發生屬地管理、和誰舉辦誰負責的相關法律規定,請聯系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藝公司進行退票事宜溝通,永稻星不接受相關調解。”此后,他們陸續與大麥網、貓眼、票星球反映情況,三大票務全部拒絕退款。
在6月1日上海本地媒體報道后,上海市徐匯區消保委介入,江紀偉他們才在 6 月 2 日起陸陸續續接到來自主辦方魔方演藝的電話,稱會發送一條鏈接短信,填寫表格做相關信息登記。不過此后就杳無音信。
6月15日,《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以消費者身份撥打了主辦方魔方演藝電話,接線員表示會發送表格到手機可以填寫。該接線員稱,信息仍未收集完畢,但對何時收集完畢、何時出解決方案概不知情。
徐匯消保委說,他們正在和主辦方約談,可能最近會有結果,但是沒有具體時間,。江紀偉6月18日告訴記者。
6月19日,《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收到了來自“魔方演藝”的短信表格,里面除基本信息外,還要求填寫當日演唱會現場是否提出異議、現場工作人員是否安排處理以及上傳本人座位視角觀演的視頻或照片。
律師觀點: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及選擇權
江紀偉、薇笑表示,這件事情已不是錢的問題,“實在是傷感情,不排除走個人訴訟維權的路徑。”
那么,關于舞臺柱子“視野遮擋”這種情況,是否涉嫌侵權?如果消費者要求退票,有無勝算?誰該負主要責任?是主辦方,還是售票方?還是舞臺搭建方?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白耀華律師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采訪時分析道:演唱會的主辦方、演出公司、票務公司等相關主體,未提前告知觀眾演唱會舞臺柱子“視野遮擋”可能出現的影響觀看體驗以及視角瑕疵問題,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及選擇權。在確定是否涉嫌侵權時,法院可能會考慮主辦方、售票方和舞臺搭建方之間的責任分配,以及他們在制定處置預案和解決消費者問題方面的行為和措施。
他認為,針對消費者就此事件可能提出的訴訟,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各方的權益和情況進行判斷。在此類案件中,消費者通常會尋求退票、損失賠償等救濟措施,如果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法院會綜合當事各方的過錯程度或違約程度決定責任承擔比例。
白耀華律師表示,法院是否支持退票要求取決于具體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比如“視野遮擋”造成的影響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指因為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否屬于“完全無法實現合同目的”,還是影響被“視野遮擋”觀眾的部分觀看體驗,受影響的觀眾是否觀看了整場演唱會來綜合評判。至于消費者維權能否獲得支持的評估需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各個因素,包括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所掌握和能提供的維權證據等。
“通常是售票方直接與購票的觀眾之間訂立合同關系,因此,如果提出退票以及賠償損失的要求,首先應該向售票方提出。售票方在承擔責任以后,可以基于與主辦方、舞臺搭建方的合作關系或者責任承擔約定再進行責任分擔。”白耀華說。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江紀偉、薇笑系化名)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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