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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4人蒙冤22年后獲釋 4個月后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2019-10-09 15:39:03 來源:法制晚報

今天上午,法晚記者了解到,蒙冤入獄22年的福建莆田男子許金龍等4人日前均向福建高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4人申請國家賠償總額超過3300萬元。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1994年1月13日夜里,福建莆田忠門鎮前范村66歲的村民鄭金瑞在家中被捆綁致死,警方立為“忠門1·14兇殺案”。公安經偵查后認定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蔡金森為犯罪嫌疑人。福建高院經審理于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此后,許金龍等4人的家人堅持申訴。

2014年2月,福建省檢察院向福建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今年2月4日,福建高院開庭再審此案,并依法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無罪。

獲得清白4個月后,他們均向福建高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

《法制晚報》記者(微信ID:fzwb_52165216)在許金龍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看到,他共提出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93萬、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因申訴產生的損失596萬,總計989萬余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許金龍表示,自己在公安、檢察和法院的辦案過程中,始終堅持作無罪供述,其執著的態度本應引起辦案人員的注意,反而認為許金龍是頑固對抗,從而對他施加了更多本不應有的折磨。

許金龍稱,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僅僅20歲,又剛剛相親,“就被這樣的錯誤判決改寫了整個人生。一個人在最美好的青春年華失去人身自由,既不能用雙手創造自己的人生,也失去了正常人該有的家庭生活,更無法盡孝于父母膝下,這樣的多重打擊對于賠償請求人無疑是無法挽回也無法彌補的。”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判處許金龍死刑,直到1999年4月4日二審改判死刑緩期執行。許金龍說:“這五年的每一天,都是在恐懼和絕望中度過,同屋的其他死刑犯已有多人先后被執行死刑,天還未亮被拉出去槍斃,每到重大節日,他都會絕望地猜測是不是下一個就是自己。”

對于申訴產生的損失賠償申請中,許金龍稱,家人從他被采取強制措施開始,直到被再審改判無罪,二十二年來始終堅持不懈為其伸冤。其兄許金森放棄已小有成就的生意,一心一意為許金龍伸冤,四處舉債,所借本息高達190多萬元,全部用于為許金龍伸冤。出獄后的許金龍則因刑訊逼供身體損害極大,并因不能及時救治留下了后遺癥,身體多個器官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傷和疾病,卻無錢醫治,亟待資金盡早治療。(微信ID:fzwb_52165216)

記者了解到,同樣被無罪釋放的蔡金森、張美來、許玉森三人也分別提出了700多萬、700多萬及980多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的規定進行協商。

此外,《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 4人蒙冤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