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歲的劉津平時喜好文玩收藏,2015年底,劉津通過微信認識了一名叫“廣源閣”的人,其專門經營古玩和文玩。2015年11月,劉津通過微信轉賬500元向對方購買了一件象牙制品,之后的一段時間內,劉津以同樣的方式陸續向“廣源閣”購買象牙制品總計68件。
2016年6月22日,這位名叫“廣源閣”的人因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被遼寧省本溪市森林公安局抓獲。2016年底,劉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估價,劉津非法收購的象牙制品價值6.5萬元。
近日,經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劉津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
收藏文玩勿要觸碰法律紅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于“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第五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刑法》第341條第1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鍵詞: 購買象牙主動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