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錦,今天向你送達民事裁定,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規定作出裁定,免除債務人梁文錦對債權人在重整計劃載明的債務范圍內,未清償債務的清償責任?!彪S著深圳中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話音落下,我國境內首宗個人破產案畫上了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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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向我國境內首宗個人破產案債務人梁文錦送達民事裁定,裁定該案已執行完畢,并依法免除其未清償債務。我國境內首宗個人破產案申請人梁文錦因此獲得經濟“重生”。
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截至目前,深圳中院共收到個人破產申請1635件,已立案審查411件,裁定受理破產申請117件。
欠債75萬,提前15個月完成重整計劃
今年37歲的梁文錦在2018年選擇藍牙耳機市場創業。由于沒有穩定的客戶資源,加上受新冠疫情影響,他的債務越壘越高且無力全部償還。截至破產申請提出之日,他的債務總額約75萬元,而其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積金,每月固定工資收入約2萬元,無房產、車輛等大宗財產。
2021年3月10日,梁文錦向深圳中院提出了個人破產申請。2021年7月19日,深圳破產法庭向梁文錦送達裁定書,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件正式生效。
根據重整計劃,在免除利息和滯納金的情況下,梁文錦將在三年內分期償還全部本金。在此期間,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錦承諾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償還債務。如果不能按重整計劃執行,債權人依法有權向其追索未歸還的所有借款本息。
該案指定破產管理人主辦律師劉勝軍表示,從2021年5月受理到現在,如果不停止計算,估計將再產生超過30萬元的利息。
梁文錦稱,今年4月中旬,也就是重整計劃執行的第21個月,他最終清償了所有的債權本金。這一時間與計劃要求相比,足足提前了15個月。隨后,他向法院申請免除剩余未償還的債務,獲得了裁定批準。
大部分債務人的債務規模為200萬元以下
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為切實推動解決個人破產申請難、申請審查效率低、申請填報不規范等問題,2022年5月,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分別發布公告及意見,創建國內首個破產申請前輔導制度。
今年6月1日,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公布“個人破產申請前輔導制度”實施一周年運行情況,截至2023年5月,深圳累計完成個人破產申請前輔導1508人次。
根據統計數據,申請個人破產的債務人大體情況如下:
從年齡來看,大部分債務人年齡為31-45歲之間。
從性別來看,男性債務人多于女性債務人。
從婚姻狀況來看,大部分債務人為已婚狀態或者有過婚姻經歷。
從就業及收入狀況來看,大部分債務人具有相對穩定的職業,但月收入偏低一般為1萬元以下。
從債務規模來看,大部分債務人的債務規模為200萬元以下。
從破產原因來看,大部分債務人自述破產原因較為綜合,糅雜了生活消費和生產經營。
從破產程序選擇來看,在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的引導下,大部分債務人愿意選擇重整程序,積極償還債務并爭取債權人諒解。
債務人須申報個人以及親屬財產
今年6月5日,深圳破產法庭公布《關于審理個人破產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下稱《工作指引》),從債務人陳述申報、管理人履職、重整計劃執行等方面,全流程規范個人破產重整案件的審理工作。據悉,這是全國首個個人破產程序指引。《工作指引》聚焦個人破產重整,體現了“以重整和解類再建型破產為主導,以清算類分配型破產為兜底”的導向,重視發揮個人破產制度的拯救功能。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在一定條件下,自然人喪失清償債務能力的,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請和解、重整或破產清算程序,將全部財產分配給債權人用于清償債務,或實現債務清理等。然而在實踐中,部分申請存在信息不實、故意瞞報、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等情況,有關的配套制度亟須完善。
在此背景下,深圳出臺《工作指引》,明確了重整程序中的各個環節,包括債務人申報信息依法公開、債務人重整調查報告制作、債務清償計劃評估、重整計劃執行監督等。
“過去個人破產申請案例中,債務人對破產制度認知不足,提交的資料往往不齊全,加大了破產原因審查難度?!鄙钲谄飘a法庭相關負責人表示,有鑒于此,《工作指引》詳細列舉了債務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包括社保、納稅、征信以及各類費用支出、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等。債務人不僅要申報自己的財產,還要申報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以及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其他近親屬的財產,財產必須誠實申報,要做到應報盡報,不能有任何隱瞞。
《工作指引》明確,重整計劃草案可以提出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措施。例如,債務人名下不動產、車輛等財產的保全措施,以及債務人不執行重整計劃或者不能執行重整計劃時保全財產的處置和分配方案。重整計劃草案可以明確設立債務人日常專門收支賬戶,用于債務人的收支,也是為了加強監督、壓實債務人的誠信義務。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