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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侵占罪的相關說明: 1、犯罪對象只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也不同于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表現形式為“合法持有和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歸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為條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