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登記的失效時間
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有效(不起訴情況下),十五天之后失效。15日內起訴的,異議登記繼續有效,直至所起訴的案件審理終結之時,案件結果支持異議登記的,可以撤銷此前的過戶申請行為。案件結果不支持異議登記的,此前的過戶轉移會繼續辦理。
(資料圖)
異議登記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地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持下列與房地權利相關的證明文件,向登記機構提出異議: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復印件留存);
3.證明房地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關證明材料(原件留存或者查驗原件、復印件留存)。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登記機構應在受理異議登記申請的當日將異議人姓名(名稱)、異議事項、異議依據記載于房地權屬登記簿:
1.申請異議的房屋在房地權屬登記簿記載的范圍內;
2.被申請異議的權利人是房地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3.申請人是有關證明材料載明的房地權利的利害關系人;
4.申請人未曾就同一事由申請過異議登記。
(三)自異議記載于房地權屬登記簿之日起15日內,申請人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
自異議記載于房地權屬登記簿之日起15日內,異議申請人與房地權利人達成協議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的,書面通知登記機構后,該異議撤銷,登記機構應將撤銷事項記載于登記簿。
(四)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權屬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如異議登記申請受到不當的對待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咨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