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前財產保全材料準備指南
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資料圖】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
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
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費用多少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有哪些
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
1.提起的主體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則只能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
2.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而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是情況緊急。
3.是否必須提供擔保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為必備條件;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4.裁定時間不同。對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而對于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長時間。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而訴前財產保全則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作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