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條規定確定了:
雖然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中對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但是在該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以公司法授權股東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股東之間股權轉讓也需要滿足一定程序和實質性條件。如果公司章程中也沒有明確規定,那么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沒有通知其他股東的義務。
那么股東資格的喪失又有哪些情況?正常情況下,公司或企業存續,股東資格一直保持。但下列情況之一,構成股東資格喪失:
一、所持有的股權合法轉讓者
股權轉讓是公司或企業股東資格喪失最常見的形式。股東若不想再保有其股東身份,依據《公司法》或其他企業方面法律法規及有關章程或協議約定,其可以通過正當程序將其在公司或企業的股權轉讓給同意受讓其股權的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股權受讓方經工商變更登記后成為公司或企業的新股東,股權轉讓方的股東資格也因工商變更登記而喪失。
二、不依章程約定履行股東義務,而受到除名處置者
股東的主要義務包括: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或企業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遵守公司章程;對公司或企業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利;其他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此種情況下,容易導致公司或企業與股東或股東相互之間產生合同法律糾紛,若股東相互間不能達成和解協議,可通過法院判決的形式對股東資格是否繼續存續作出判定。
三、因違法犯罪受政府或法院刑事判決處罰(如沒收財產)而被剝奪股權者
股權屬于一種財產權益,當此種財產權益的擁有者觸犯國家法律而招致政府機關或司法機關對其作出財產方面處罰時,其股權可能依法被強制凍結、拍賣或依法作出其他處置,股權的擁有者便不再享有股東權益,其股東資格便依法喪失。
四、其他合法理由
如作為股東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破產倒閉、公司或企業被依法注銷。此種情況下,公司或企業原股東資格喪失或消滅后,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將依法取得或繼續持有其股東權益,成為公司或企業新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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