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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拖欠工資寫了欠條沒有寫還款日期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主張工資,支付拖欠工資是不受還款日期限制的。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的返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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