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消息,據媒體報道,張女士和陳先生于2003年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張女士女兒、陳先生兒子與二人共同生活,并由陳先生掌握家中財政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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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陳先生因彩票中獎獲稅后收入800萬元,不過從不告知張女士家庭收支情況。2021年,張女士訴請離婚,并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800萬元彩票收入。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先生自2009年起數次獲中巨額彩票,累計獲利約790萬元,夫妻婚后收入共計850萬元,其中陳先生處有250萬元財產無法查清去向。
另查明,陳先生自2009年起便存在頻繁的大額(單日金額5000元以上)取現行為,多個賬戶累計取現約423萬元。最終,法院酌情確定陳先生向張女士支付140萬元。
律師表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比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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