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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某鄉鎮財政所員工,利用母親騙取巨額保險,最終受到懲罰

2023-06-25 09:10:06 來源:大叔侃侃侃

?——【·前言·】——?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帥英,工作地點位于四川省達州市渠縣某鎮財政所。

帥英分別在不同的時間為其母親張宗碧,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渠縣分公司 投保康寧終身保險,基本保額為5萬元和4萬元。


(資料圖片)

在被保險人張宗碧死亡之前,帥英實際繳納的保險費為69085元。

但是根據康寧終身保險的有關條款規定,“凡是身體健康并且投保時年齡在70周歲以下的人均可以作為 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投保本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本公司將賠付3倍于基本保 額的保險金”。也就是說投保人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

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不得大于70周歲,并且具有健康的身體,然而1998年時張宗碧已經高達77歲,其年齡顯然不符合康寧險的有關規定。

2003年3月15日,被保險人帥英的母親張宗碧在家中發生事故,不小心摔倒,進而突發腦溢血不治身亡。

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帥英要求保險公司按照當時簽訂的保險合同的規定,賠付3倍于帥英實際繳納保險費的保險金,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人民幣大約 27 萬元。

后來保險公司經過反復調查,但因投保人已篡改被保險人的年齡在先,沒有查出被保險人年齡經過篡改而不實的真實證據, 于是,保險公司在 6月15日召開了賠款兌現大會,按照投保人的要求給付被保險人賠款27萬元。

但從 2003 年 7 月上旬,保險公司連續不斷的接到 來自省保監局、省公司的十幾位舉報群眾的聯名舉報信,信中檢舉被保險 人申報的年齡不實,是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在接到這些舉報信后,保險公司內部成立了專案調查小組。

并在第一時間向市公安局支隊報案。經過詳 細調查以后,查出帥某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隱瞞其母親在1921年1月7日出生的事實,并且為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

早在1997年,帥英就曾找到其母親戶籍所在地的村支書,通過違法手段,重新填寫了一 張人口常住登記表,將其母親戶口檔案中的年齡改為54歲,在體檢時則找他人代為體檢。帥英的保險詐騙行為被發現后,為減輕對自己的判罰。

故意修改自己的入黨時間,市公安局根據以上犯罪事實,在 2003 年 7 月 25 日對帥英采取刑事拘留,并在8月8日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時要求縣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此后,這一案件又經過了縣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不起訴,公安局要求對其復議,市檢察院指定另外一縣檢察院審查起訴,而縣法院宣告無罪,檢察院抗訴,進而在二審法院內部發生嚴重的爭議與分歧, 并進一步報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報給最高人民法院處理。

爭議焦點

對帥英保險詐騙案件的定性問題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在適用法律規范時,應當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投保人實施的投保行為不能定性為“保險詐騙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在使用法律規范上應適應《刑法》,帥英在與保 險公司訂立保險同時實施的行為,已經符合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保險詐騙罪。

以案釋法

1.對帥英虛構保險標的行為中的虛構該怎么理解

在有的學者看來:‘虛構’在本質上就是無中生有,就是投保人以虛假的方式欺騙保險公司,并與其訂立合同,騙取保險公司的保險金”。

筆者認為,在帥英案中,就帥英與人壽保險公司簽訂的康寧險而言,對于“年齡”這一保險標的來說,首先是在于如何了解“無中生有”,而最關鍵的是在于理解“將原來不符合投保資格的保險標的通過各種非法手段謊稱為合格的標的”的內涵。

在實際的保險行為操作中,不存在沒有年齡的自然人。

因此,這就在保險活動中不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即“把一個實際中沒有年齡的人以虛假陳述的方式表述為有年齡”或者是“將在實際有具體年齡的人以虛假的方式表述成為沒有年齡”。

但無論是行為人在虛構保險標的時采取的是部分虛構還是全部虛構虛構,均違反了刑法上的虛構。

在帥英騙保案中,帥英為其母親在保險公司第一次投保時,她母親已將近80歲,顯而易見是不符合康寧險的投保條件的,但是帥英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通過各種非法手段將其母親的年齡改小,以符合康寧險的要求。

從根本上說,帥英為其母親向康寧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時簽訂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在客觀上是不存在的。因為她的母親的年齡在當時已經大大超過康寧險的具體要求。

因此帥英案中,保險標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反而是通過欺騙的方式進行投保,當然構成虛構。

綜上所述,帥英修改其母親年齡投保的行為已經不能在用民事法律進行評價,她冒名欺詐的行為已經構成虛構保險標的,因此,帥英的行為在 本質上構成虛構保險標的。

2.帥英的行為根本上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

在帥英騙保案中,帥英為其母親在保險公司第一次投保時,她母親已將近80歲,顯而易見是不符合康寧險的投保條件的,但是帥英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通過各種非法手段將其母親的年齡改小,以符合康寧險的要求。

從根本上說,帥英為其母親向康寧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時簽訂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在客觀上是不存在的。

因為她的母親的年齡在當時已經大大超過康寧險具體要求。

因此帥英案中,保險標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反而是通過欺騙的方式進行投保,當然構成虛構。

綜上所述,帥英修改其母親年齡投保的行為已經不能在用民事法律進行評價,她冒名欺詐的行為已經構成虛構保險標的,因此帥英的行為在本質上構成虛構保險標的。

3.行為人是否構成其他罪名

本案的行為人帥英先后多次為其母親張宗碧

故意修改年齡、虛報年齡,以實現騙取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的目的,其實施的行為在本質上違反了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法益。

假如對發生在實際生活中的類似帥英的行為不管不顧,在此種行為發生后,而僅僅訴諸于民事訴訟、行政制裁,通過其他程序解決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將極大的助長這種類似犯罪行為的發生,不足以維護在保險法律關系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而且對這類行為運用刑罰處罰時,僅僅限制在主觀上以虛假的方式騙取保險金,客觀上實施詐騙行為取得的非法所得較大(在1萬元以上)的范圍內。

因此限制不了公民的自由因而假如能夠對這種犯罪行為,在客觀上上進行合法公正的處理,以實現運用刑法的各種刑罰對該行為發生做出預防或防止發生騙保行為的效果”,帥英虛構其母親年齡的行為在根本上屬于虛構保險標的,并且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因此,對之應按保險詐騙罪予以認定。

年齡與保險標有什么關系

我國《保險法》規定了保險標的的具體內容,具體到帥英案中,針對帥英為其母親投保的康寧險,其虛構的年齡到底是否屬于刑法規定的保險標的對帥英的行為定性具有決定性的響。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人的壽命和身體是作為保險標的的,那么在本案中,年齡是否也屬于《保險法》第 12 條規定的保險標的呢?也可以進一步說,年齡是否與保險標的等同。

帥英的辯護人在法院審判時認為,根據《保險法》第 12 條和刑法規定的具體內容,帥英為其母親投保的康寧險的保險標的是指人的壽命和身體,而年齡不屬于刑法規定的保險標的。

在此案中,她的辯護人認為保險標的僅指一個人的生或者死,并非包括她母親的年齡,因此帥英未虛構保險標的,不能適用刑法來約束。

根據保險法可以得知,我國的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壽命,如果投保人在與保險人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已經去世而在現實中不存在這個人,則無疑觸犯刑法第198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因而構成保險詐騙罪。

結語

我國刑法設定的保險詐騙罪,在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中犯罪實施主體和保險標的的問題已經不能對發生在現實中的各種保險詐騙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它在與《保險法》某些問題上也存在著嚴重的分歧。

在保險詐騙罪的規定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這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本文基于此,以帥英案為基礎,探討在關于保險詐騙罪的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并對保險詐騙罪的有關問題提出較為完善的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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