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勵在本區質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績效的組織、個人,引導本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提升區域總體質量水平,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寶山區于2015年設立政府質量獎。今年,《上海市寶山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近日正式發布。
一起來了解下
新修訂《辦法》的主要內容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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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項設置
上海市寶山區政府質量獎設“寶山區區長質量獎”“寶山區質量金獎”兩個類別,均分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組織可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個人可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獎項內容
每屆獲得寶山區區長質量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不超過2個、先進質量管理成果不超過1個,獲得寶山區質量金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不超過10個、先進質量管理成果不超過2個,所有獎項均可空缺。
評選周期
區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屆,其中一年為培育孵化年,一年為評選年。
申報條件
組織申報區政府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登記、注冊,正常運行三年以上;
(二)符合本市和區域有關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具有標桿示范意義。追求卓越,持續改進效果突出,具有良好的成長性;
(四)具有卓越的經營績效,近三年來主要經濟、社會效益指標和質量水平處于本區領先地位,對地區轉型發展和創新驅動貢獻率處于前列;
(五)積極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嚴格落實質量主體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區政府質量獎:
(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等法律、法規受到過嚴重的行政處罰,或被責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
(二)近三年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行業規定);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重大用戶(顧客)投訴;
(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它規定的行為。
個人申報區政府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成果,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質量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成果或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提高質量做出了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未發生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個人所屬的組織近三年內無重大社會影響的質量安全、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申報評定程序
(一)公告。由審定委員會辦公室通過多種媒體形式公告當年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時間安排,明確當年度評審的領域、對象、條件和要求。
(二)申報。凡符合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的各類組織和個人,根據公告要求提供必要材料,經所在街鎮、園區,或者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三)資格審查。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四)資料評審。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資料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提出質量改進建議。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反饋資料評審報告。
(五)現場評審。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通過資料評審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六)綜合評價。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綜合分析評議,總結提煉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形成綜合評價報告。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綜合評價報告結合區域發展實際,提出區政府質量獎建議名單。
(七)審定公示。審定委員會聽取評審工作報告,審定獲獎建議名單形成擬獲獎名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上報區政府批準后,將擬獲獎名單向社會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八)發文公告。公示無異議后,由區政府發文,向社會公告獲獎名單。
表彰獎勵
區政府向獲得政府質量獎稱號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表彰和獎勵。
優先推薦
對獲區政府質量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優先推薦申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及各類質量榮譽。對獲獎組織高層管理人員和獲獎個人優先推薦納入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
獲獎者義務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創新,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帶動區域總體質量水平提升。獲獎組織和個人獲獎后3年內,應每年如實填寫《寶山區政府質量獎質量績效表》,報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稱號使用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標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質量獎標志或獲獎稱號。一經發現違反者,由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改正。
撤銷條件
組織和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的,以及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違反寶山區政府質量獎宗旨等重大事項的,由審定委員會報請區政府批準后,取消其榮譽資格,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予以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2023年4月27日到7月31日之間參照本辦法執行。
通訊員:唐怡蕓
編輯: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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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上海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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