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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達峰實控人賀華強遭罰70萬 是怎么回事?

2021-04-02 09:21:3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號)顯示,經查明,賀華強涉嫌違法事實如下:

賀華強是深圳達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達峰”)實際控制人。賀華強通過其控制的廣發證券賬戶、平安證券賬戶和深圳達峰平安證券賬戶三個證券賬戶(簡稱賬戶組),從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14日陸續買入“頂點軟件”(603383.SH)股票。2019年3月14日,賬戶組買入“頂點軟件”21200股后,合計持有“頂點軟件”602.61萬股,占“頂點軟件”總股本比例首次超過5%。賀華強在賬戶組持有“頂點軟件”股票比例達到5%時,未履行報告義務,也未停止交易,于2019年4月1日開始賣出“頂點軟件”股票(2019年3月14日買入21200股后至2019年3月31日未交易“頂點軟件”股票)。

賀華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賀華強給予警告,并處罰款70萬元。

據天眼查APP顯示,深圳達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堆龍華穗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堆龍華穗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為廣州湘富投資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賀華強持有廣州湘富投資有限公司99%股份,為實際控制人。

頂點軟件前十大股東中,截至2019年3月31日,賀華強第一次進入名單,持股3.86%,為第5大股東。此后持續減持,最后一次出現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前十大股東名單,持股2.97%,當時為第5大股東。

《證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證券交易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未經核準變更證券業務范圍,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破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號

當事人:賀華強,男,1967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湘鄉市月山鎮。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福建證監局對賀華強限制期買賣“頂點軟件”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賀華強涉嫌違法事實如下:

賀華強是深圳達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達峰)實際控制人。賀華強通過其控制的廣發證券賬戶、平安證券賬戶和深圳達峰平安證券賬戶三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從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14日陸續買入“頂點軟件”股票。2019年3月14日,賬戶組買入“頂點軟件”21,200股后,合計持有“頂點軟件”6,026,131股,占“頂點軟件”總股本比例首次超過5%。賀華強在賬戶組持有“頂點軟件”股票比例達到5%時,未履行報告義務,也未停止交易,于2019年4月1日開始賣出“頂點軟件”股票(2019年3月14日買入21,200股后至2019年3月31日未交易“頂點軟件”股票)。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賬戶開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金往來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賀華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

當事人陳述申辯提出:賀華強控制的賬戶組交易“頂點軟件”股票涉案期間,超比例持有“頂點軟件”股票比例較低,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無主觀故意,請求減輕處罰。

福建證監局經復核后認為:福建證監局已經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等因素,量罰幅度相當,故對賀華強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賀華強給予警告,并處罰款70萬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福建證監局備案(傳真:0591-88011301)。到期不繳納的,福建證監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1年3月25日

關鍵詞: 深圳達峰 賀華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