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臺后,物業公司以停水停電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的行為將被禁止,民法典規范了物業公司的催交行為,同時也保障業主能夠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行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物業公司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因此,生活中有部分物業公司會采取上述方式,更有甚者,直接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公司有權以停水停電等方式催交物業費。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并沒有支持上述催交行為。
例如,某培訓學校與其所在小區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但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交費日期和交費方式。
此后,雙方因物業費的交款日期發生矛盾,物業公司對培訓學校進行了斷水斷電。
培訓學校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為催收物業費采取了斷水斷電的行為,造成了培訓學校的損失,最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1000元。
那么,
業主物業費應該怎么交?
物業公司應該怎么催交?
哪些行為被禁止?
房山法院法官助理張冰
針對民法典的規定
為大家做了詳細解答
01、業主要積極履行支付物業費的義務。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02、物業公司要采取合理的物業費催交方式。
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公司合理催交物業費的方式,即“催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03、物業公司禁止采取違法的物業費催交方式。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這是因為,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僅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公司通常會代收水電供暖費,但這不意味著物業公司享有供水供電供暖權,因此物業公司并無權采取停水停電停暖等方式要求業主交納物業費。
04、如果物業公司在催交物業費時采取了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違法方式,而造成業主損失的,業主可以依據相應的證據向物業公司主張其承擔相應的違約或侵權責任。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