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網站公布了關于對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延安必康”,002411.SZ)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2015年至2018年期間,延安必康通過虛假財務記賬等手段掩蓋控股股東新沂必康新醫藥產業綜合體投資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導致貨幣資金虛增、往來款核算不準確。此外,延安必康對銷售費用核算不規范,存在將銷售費用記入營業成本情況,導致營業成本、銷售費用核算不準確。
上述問題反映延安必康會計基礎工作混亂、內部控制嚴重缺失、對子公司管控嚴重缺位,不能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不能實現內部控制目標,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第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陜西監管局決定對延安必康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要求延安必康應高度重視,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相關規定: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三條規定: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三十一條規定:會計系統控制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從業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不得設置與其職權重疊的副職。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三條規定: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上市公司應建立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現檢查對象在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檢查對象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事先向檢查對象及有關人員告知檢查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檢查對象或有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并說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應當對此進行復核,并在收到申辯、陳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復核結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2015年至2018年期間,你公司通過虛假財務記賬等手段掩蓋控股股東新沂必康新醫藥產業綜合體投資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導致貨幣資金虛增、往來款核算不準確。此外,你公司對銷售費用核算不規范,存在將銷售費用記入營業成本情況,導致營業成本、銷售費用核算不準確。上述問題反映你公司會計基礎工作混亂、內部控制嚴重缺失、對子公司管控嚴重缺位,不能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不能實現內部控制目標,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第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0年10月21日
關鍵詞: 延安必康(002411 S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