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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問:我因不注意飲食拉肚子,到醫院就診后,醫生要求我驗血驗尿,然后又做心電圖等等一系列全面檢查。最后診斷為腸炎,藥物花了十幾元,檢查費卻花了上千元。請問,醫院的做法是否侵權,我可否要求退費。
律師解答:2010年7月1日起實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不必要的檢查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本來不需要檢查,卻要求患者檢查。二是本來可以采用簡單診療技術檢查,卻用復雜成本高的診療技術檢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不必要的檢查給患者帶來的經濟損失或人身損害,屬于醫療損害侵權,可以要求醫院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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